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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要通知浏览数:212次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9月11日-15日,国家督查组将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会随机抽取我市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按之前我科印发的《主体责任手册》内容于9月1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并按以下要求做好迎检准备。 一、确定迎检接待人员。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 (一)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好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并准备好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产品明细表或副页原件备查。 (二)接待人员清晰了解已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范围、有效期,企业主要生产什么产品及执行什么标准。 三、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一)将2015年至今,我局的监督检查记录表归总放置。包括:监督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照片等。 (二)准备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文本。 (三)2015年至今出现过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要有召回通知、召回情况书面说明,已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记录(包括数量,处理方式,处理时的照片等)。无不合格情况的应有召回记录空白表格。 (四)接待人员要清楚了解上述监管、召回情况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四、自查制度落实情况 (一)准备自查制度文本。 (二)准备好开展自查的报告。 (三)接待人员对企业自查要求和年度自查报告制度有所了解。 五、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一)准备制度文件文本 根据《食品安全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规定,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②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③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④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四十六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和10) ⑤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⑥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⑦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制度(《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3) ⑧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⑨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⑩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⑪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二)已通过HACCP/ ISO22000/ FSSC22000/AIB等先进管理体系的企业,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备查。 (三)接待人员对获得认证情况有所了解。 六、企业开展原料供应商审核,加强原辅料进场把关 (一)按原料批次准备下列材料: 1.食品原料(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文本 2.原料供应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 3.原料供应商提供的票据、检验合格报告 4.本企业原料进货查验记录、自检报告等 5.其它材料,如验收发现原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理的有关记录;原料供应商评价审核表等 (二)接待人员对原料验收要求有所了解。 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 (一)准备食品安全管理架构图。 明确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涉及食品安全的部门如采购、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和职责予以明确。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时应在场。 (三)接待人员清楚食品安全管理架构的设置,主要成员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上要求,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梳理,也是我局对食品企业的一贯要求。对于不认真做好本次督查迎检工作,检查被扣分的企业,今后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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