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
(六)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食产〔2015〕466号)
三、申请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申请补办。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者地市级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提供证件复印件的,核对证件原件)。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采用A4纸(部分图纸除外),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纸质资料均为一式两份(除质量管理文件1份),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如无公章,则需盖法人指印、法人签名;申请材料注明需提交复印件并核对原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三)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所有事项应由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负责。
六、办理流程

七、许可时限
(一)作出许可受理决定时限: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三)材料符合要求的,市食药监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