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
(六)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食产〔2015〕466号)
三、申请条件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包括品种明细表或副页)原件;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提供证件复印件的,核对证件原件)。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采用A4纸(部分图纸除外),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纸质资料均为一式两份(除质量管理文件1份),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如无公章,则需盖法人指印、法人签名;申请材料注明需提交复印件并核对原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三)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所有事项应由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负责。
六、办理流程

七、许可时限
(一)作出许可受理决定时限: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