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
二、事项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五)《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七)《关于做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产〔2015〕391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四、申请材料
食品小作坊应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水乡分局和镇(街、园区)分局(其中,麻涌、中堂、道滘、望牛墩、洪梅5镇向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水乡分局申请,以下称各分局)提出延续申请,提交以下材料;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小作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六)生产加工场所有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的,提供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当地村(社区)组织出具的允许食品小作坊使用场所的证明。
(八)小作坊经营者委托小作坊内其他从业人员办理申请相关手续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指印)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九)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的,可一并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采用A4纸,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纸质资料均为一式两份,每一页资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如无公章,则需经营者签名并盖指印;申请材料注明需提交复印件并核对原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的所有事项应由该小作坊的从业人员负责。
(四)申请书填写应当字迹工整,可打印或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墨水)手写。
六、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范本填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向各分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地点不相同的或领有不同营业执照的,应当分别申请延续登记证。
(二)材料接收
各分局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申请
各分局在接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需盖公章或签名盖指印确认。
(四)实施审核
各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由各分局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进行,并填写《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五)延续决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分局将根据申请,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延续的,各分局将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发出《不予登记决定书》。
(六)延续登记证
各分局按照市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编号、打印、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销售范围、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等信息。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
申请人需携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小作坊经营者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登记证。被委托人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指印)的书面委托书。
七、办理时限
本程序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期限:5个工作日。
(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期限: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三)延续登记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