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
二、事项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五)《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七)《关于做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产〔2015〕391号)
三、申请条件
食品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或搬迁跨越行政区域导致证书编号改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应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三)与注销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小作坊经营者委托小作坊内其他从业人员办理注销手续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指印)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采用A4纸,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纸质资料均为一式两份,每一页资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如无公章,则需经营者签名并盖指印;申请材料注明需提交复印件并核对原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的所有事项应由该小作坊的从业人员负责。
(四)申请书填写应当字迹工整,可打印或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墨水)手写。
六、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范本填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向各分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材料接收
各分局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申请
各分局在接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需盖公章或签名盖指印确认。
(四)实施审查
各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五)注销决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分局将根据申请,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出具《准予注销告知书》。
七、办理时限
本程序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期限:5个工作日。
(二)材料审查、注销登记证期限:5个工作日。